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:“建筑区划内的绿地,属于业主共有”;同时,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:“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,妥善维修、养护、清洁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,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,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、财产安全”。
因此,物业负有对小区公共绿地的管理义务。如果小区的绿地被侵占,物业应该要求破坏者整改并恢复原样。对于不予恢复的,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报请有关执法部门介入解决。
上一篇:物业小区楼道摆放杂物,违法吗?
下一篇:江北新区幼儿园反恐应急防范演练
©2023 南京碧海晴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:南京网站制作 苏ICP备2023019804号-1